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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地板”三包相关规定

日期:2007-11-5 0:00:00 | 来源: | 点击:586次 | 网友评论:0条

  

   目前,地板还没有具体的“三包”规定,这就必须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的相关规定,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、更换、退货;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,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:

(一)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;

(二)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;

(三)不符合以产品说明、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。

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、更换、退货、赔偿损失后,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(以下简称供货者)的责任的,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、供货者追偿。

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、更换、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,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。

生产者之间,销售者之间,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、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,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。

随着行业的日渐成熟,各大品牌地板都有自己规范的规定,给消费者很好的质量保证,如实木地板的领头---久盛地板制定了较详尽的售后三包规定:

[一年质量保证]

 实木地板由于其特有的天然属性,在木地板铺设竣工后,经过春、夏、秋、冬四季的考验,发生少量变化属正常。按供需双方协议执行,在保修期内地板质量按WB/T1017—2002《木地板保修期内面层检验规范》执行。

[换、补、退、地板,自购买起三个月之内]]

(1)       换地板:当用户购买我司地板,在未经验收和铺设的情况下,若感觉整体不妥,可以无条件更换我司现有地板,运输费自理,价格另算,已验收并铺设的零散地板,不予以更换。

(2)       补地板:由于事前估算不足或铺设方案变化,需补地板,只要我司有库存,仍按原价供应,不论数量多少。

(3)       退地板:若在我司购买的地板铺设后有剩余,整箱未开封,或已封的零散地板(未超过一箱数的),并且不影响继续销售的,可凭原购单据在15天内按原价退回;若零散的地板数量已超过一箱无明显挑选且又影响继续销售,可按原价70%价退回;若地板表面出现磨损、划痕、刮痕等损坏的,原则上不予以退货。

[保修条款]

由我公司经销铺设的实木地板,在一年内,按售后服务手册条款中正常使用时,出现下列问题,由本公司承担责任(非正常使用保养除外)。

1)  在主要行走区域内,地板平整大于6mm;

2)  在主要行走区域内,拼接高度差大于0、7mm;

3)  在主要行走区域内,拼接缝隙宽度大于2、5mm;

4)  在主要行走区域内,铺设的木地板呈现极明显瓦片状;

5)  在主要行走区域内,地板局部区域向上拱起。

若出现上述条款中任一种现象,均由铺设方承担保修责任,请用户出示保修单,并按《木地

 

板保修期内面层检验规范》行业标准执行。

免责条款

由于实木地板是天然材料,具有自然的活性,如用户非正确地保养、使用的原因而导致地板出现以下条款之一的,均不属于本司质量保证范围之列:

1、  施工完毕后,房屋无人居住或长期无人居住,造成室内过于干燥或室内缺少通风换气,引起开裂等现象,或由于温度过大,发生起拱等现象。

2、因空调、暖气、管道、生活用水滴、冒、跑、漏水等原因,造成地板变形;

3、人为损坏地板或人为受潮;

4、非正常清洁保养;

5、漆面受损;

6、因用户住宅建筑构件所引起的问题;

7、由于材种自然属性形成的变化;

8、本公司或经销商出售时,明确告知地板是处理品;

9、由于季节变化,地板变形,其数值在WB/T1017--2002《木地板保修期内面层检验规范》的允许值内。

10、本公司承诺售出的木地板保修期为一年,在保修期内,除买方人为因素或自然不可抗力造成损坏外,公司承诺免费退换。

  以上详细、规范的三包规定、服务供参考!如在处理过程中,要求不能达成共识时,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:

中国木材流通协会委员会投诉      电话:010—64970229

消协            (区号)12315

技监局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区号)12365

  (地板)品牌投诉管理中心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95105502(全国免长话费)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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